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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202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在于评价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及早发现放射事故并实施对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个人剂量监测,能够掌握工作人员所接受的电离辐射剂量,以确定其是否可能造成辐射损伤个人剂量的监测数据,是对人员进行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定级的重要依据。


个人监测分为外照射个人监测和内照射个人监测两种。利用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对个人剂量当量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称为外照射个人监测。当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时,对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及利用个人空气采样器对吸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及对其结果的解释,称为内照射个人监测。


0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


1.监测方法

外照射个人监测,应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Hp(10)、Hp(3)和Hp(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通常使用常规光子个人剂量计监测Hp(10)。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佩带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背部中间。从事可能引起非均匀照射的操作时,在工作人员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宜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为了使检测结果可靠,所使用的个人剂量计应该有足够的灵敏度,使个人所受的不同种类、不同能量的辐射的照射剂量都能够记录下来。剂量计应有合适的量程,一般要求测量的累积剂量在0.1mGy-10mGy之间,体积小、重量轻、机械性能好,有良好的能量响应,方向依赖性小。目前,最为广泛使用的是热释光剂量计。对于特殊监测和事故监测,应使用可靠性高、超过某一剂量阈值能自动报警的直读式剂量计。


2.监测结果的评价

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规定,对职业照射用年有效剂量评价。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并作进一步调查。《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5mSv,单周期的调查水平为5mSv/(年监测周期数)。例如,1次监测时间为3个月,其调查水平就应该是5mSv/4=1.25mSv。发现超过调查水平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立即进行调査,放射工作单位在接到调查登记表后2周内反馈处理意见,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检测结果的解释。检测结果确属超剂量照射或未能按时反馈处理意见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至相关监管部门。


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


对于从事天然铀、钍矿的开采、粉碎和精炼、浓缩及元件加工制造、操作钚和其他超铀元素、操作大量气态或挥发性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体内污染监测。对接受内照射个人监测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常规监测的周期。空气中存在131I的工作场所,至少每个月用体外测量方法监测甲状腺一次:其他有职业内照射的情况可3一6个月监测一次。


内照射剂量的测量方法有3种:


其一,全身或器官中放射性物质含量的体外直接测量技术;

其二,根据空气样品的测量结果,如空气中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估算摄入量;

其三,通过分析排泄物或其他生物样品,估算摄入量。


关键词:医疗设备第三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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