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诊疗许可记录,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复印件。
(二)辐射防护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文件,包括辐射防护管理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管理文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档案。包括卫生审查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及审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放射诊疗现场医学设备质控检测档案。包括计算机名称、型号、位置、许可证、性能和保护测试(测试时间、测试组织、测试结
果)。
(五)医疗机构放射人员档案管理和健康监测培训。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健康监测
等。劳动禁忌、职业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或员工职业病记录管理。
(六)放射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医疗机构发生辐射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已经或可能面临放射风险
的,将及时安排就医、体检和医学观察,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医疗机构不得故意破坏辐射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拖延、漏报、谎报或者隐瞒辐射危害。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放射诊疗许可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上一年度的放射诊疗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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