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方可投人使用。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新证);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场所或诊疗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向许可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已获得许可的放射诊疗设备需置换,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向许可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一)拟置换设备与原设备为同类设备;
(二)拟置换设备的主要参数要求的屏蔽防护要求不得高于原屏蔽防护设计或施工要求;
(三)射线装置的主射线方向、中心位置未发生改变;
(四)使用的场所和设备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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