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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要求对医疗器械各环节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2023.05.11

DRG/DIP改革全速铺开,创新器械“开口”。


01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DRG实际付费范围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持续深化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住院提速扩面推行DRG付费,将全市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实际付费范围。完善新药新技术和特殊病例除外处理机制,深化DRG付费和带量采购政策联动管理。研究在部分紧密型医联体试行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门诊按人头付费。


持续优化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新模式。完善总额预算管理(BJ-GBI)费用预算清算机制,强化BJ-GBI质量评价,发挥以质量为核心的医保价值支付作用。做好与DRG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有效衔接,做好与集中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等政策的高效联动。


提升智能监管,推进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智能审核监控,适时探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智能审核监控。


当前,全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如火如荼,部分试点地区已提前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相关任务。


广东省医保局去年发文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等6个试点城市已完成国家DIP、DRG试点任务,在先期启动的试点城市不断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其余市2022年全部开展DIP支付方式改革,将提前两年实现全覆盖。


河北省医保局研究出台《河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推进方案》,计划2022年底实现全省所有统筹区全覆盖,2023年底实现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提前一年完成国家改革任务。


《上海市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提出,2022年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提前2年完成国家医保基金全面覆盖任务。同步探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RG/DIP付费,2022年开展可行性研究,2023年开展试点,2024年面上推广。


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02 创新器械,留出“三年”时间窗口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中,药品、耗材由医院的盈利项变为成本项。医院发展模式骤变之下,新药、新技术的发展成为需要特殊关注的一环。


去年7月,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决定试行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试行办法,药品及医疗器械申报需要符合“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等限制条件。


尽管申报条件颇为严格,除外支付政策的出台依然给创新产品打开了窗口,一时之间成为关注焦点。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98号建议的答复》,其中肯定了北京、河北邯郸等地方医保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建立的 CHS-DRG 付费支持医疗新技术有关机制。


关键词:个人剂量监测医学计量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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