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审评专家组进行技术审评。卫生部组织的技术审评专家组由国家放射卫生技术审评专家库中选拔的5名或7名专家组成;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审评专家组由省级或国家级放射卫生专家组成。技术审评专家库3-5名专家技术审评组的专业组成应能满足技术审评的需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技术审评专家组成员为组长,负责主持技术审评工作,在技术上全面负责技术审评工作。技术审查组将按照技术审查要求、技术审查项目和判断标准开展审查工作。考核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通过”、“建议整改现场审核”和“建议不通过”。技术审评专家组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审评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查的结论是“整改后建议批准”和“整改后建议现场审查”。请求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数据审核或者现场审核。数据审查和现场审查由原技术审查组成员完成,并得出审查结论。申请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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