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保障放射器械的安全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操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器械使用安全、放射诊疗安全、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放射装置的安全使用、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应当定期检查放射装置和操作人员所
接受的剂量。
第三条 配备必要的控制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放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
和校准,以保证正常使用。
1、辐射源关键部件安装、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试验和修正,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维护,并同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试验。
第四条 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第五条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医疗设备检测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
态检测。
第六条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辐照质量相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于患者和对患者进行诊疗
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照射剂量,保护与照射相邻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孕妇和幼儿的医疗接触应提前
报告。对健康的影响。
第七条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设备、放射性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辐
射防护设施的性能进行年度检测。
第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热释光辐射剂量检测仪对个人剂量进行控制和评估,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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