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放射诊疗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安全。
健康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 射诊疗 管 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二 章 审 查 与 管 理
第四条 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从事诊断工作和放射治疗的条件,并从所在
国获取有关信息。当地上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疗放射机构许可证(以
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无法再次委托。从事X光诊断工作的,需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31日前,上一年度管辖范围内的诊断和放射治疗的监督必须报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 放射诊疗许可 包括下 列 主要 内 容 :
(一) 医疗机构名称 、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 ;
(二) 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
(三)许可 范 围 ( 副 本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
的会诊。医疗物资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根据许可批准医学影像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未获
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注册医学对象,不进行诊断工作和放射治疗。
第六条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和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放射学
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诊断、放射治疗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放射诊疗管理,定期查阅法律、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保障
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可以发生职业性放射病风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向负责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法规诊断和放射治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一)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对职业病辐射防护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预评估报告将如实描述职业病风险列为重度风险的评价项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对公
众的职业病危害归类为一般危害。对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可能会邀请负责
项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无表决权,行政机构与会人员不得为评审委员会专家
委员,不接受相应的费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放射防护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其中,在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病严重风险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中,建设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应
预评估设计和报告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
防护设计应包含一下内容
1.概述:
包括任务来源及目的、设计依据 、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 。
2、建设项目总结及工程分析
建设项目概述: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址、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及主要工作
工艺内容、岗位设置、建筑施工技术等。
工程分析:包括总体设计规划,新建筑、旧建筑、周边建筑及总体方案的描述和介绍,主要技术方面
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概述等。
3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1)辐射源项分析 ;
(2)人员接触放射性危害情况 :岗位 、接触频率等 。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根据法律规定,法规、设计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援设施。
设施设计、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辅助卫生设施等,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并说明
采用预评估报告中推荐的措施,包括预评估报告中对职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请求必须分别描述实施、
部分实施和未实施,实施的措施应描述保护设施及其位置。部分实施,否实施的措施必须描述理由或
解释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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