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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2022.07.18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健康审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辐射防护职业病风险检测评价和审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健康审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诊断影像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


同一医疗机构不同类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卫生行政部门上级批准权限进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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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根据可能产生的放射危险程度和诊疗风险分为两类。重危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和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仪、重离子治疗仪、钴60治疗仪、中子治疗仪、后装治疗仪等放射治疗设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和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以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危险性一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竣工前的职业病风险放射防护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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