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对本单位相关职能科室、放射工作人员遵
守放射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组织不少于每年2次的放射防护设施措施督导检查并做好记录和通报。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应组织不少于每年1次的放射防护设施措施督导检查并做好记录和通报 。
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如下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诊疗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
(三)放射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放射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登记制度;
(五)放射防护用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六)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监测方案;
(七)放射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八)放射诊疗操作规程;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放射诊疗应急处置预案等其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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