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当将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检测评价诊疗许可申请所需的现场审核
内容纳入其中。诊所获得许可后将不再持有。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的内容必须明确项目性质、设备名称、型号、类别、生产厂家、设备编
号、主要参数及位置。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源元件、设计、防护设施和诊疗设备。
医疗机构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必须核实相应的资质证书,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必须提供背景证明。
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执行任务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参与技术服务的所有技术人员的信息。这个
项目的名称,包括他们的名字和在这个项目上所做的工作的内容等。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核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现场检查(调查)人员的能力证明,保留副本和
现场检查(调查)并签字确认。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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