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
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 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 ]104 号) ,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诊断性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风险辐射防护评估、放射治疗、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辐射防护设备和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卫生部负责国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初步组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相应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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